随着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更加关注退休相关事宜。
很多人都在规划着,年纪大了之后选择自己缴纳灵活就业社保,那自己交社保和公司交社保,退休年龄一样吗?
其实,现目前全国各地对该问题的回复有所不同。
人社局最新回复
法定退休年龄规定
近期,成都人社局官方微信就《单位参保和灵活就业参保,退休年龄一样吗?》做了详细解答。
根据成都人社局文章显示,现目前男性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都是60周岁。
但是女性企业职工和女性灵活就业年龄有所不同,其中:
1、女性企业职工
女性企业职工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上工作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
如果在管理、技术与生产、经营、服务之间变动岗位,在新岗位工作满2年及其以上年限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规定执行。
解读:
这里给大家简单解读一下第三点。
如果女性企业职工在45岁之前是管理、技术岗位,45岁后因企业调整、个人因素等多种原因调整为生产、经营、服务岗位,在50周岁前岗位都未进行调整,均为生产、经营、服务岗位,那么就按照新岗位的退休年龄规定执行,即50周岁退休。
2、女性灵活就业人员
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其中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为企业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满2年及其以上年限。
详情可查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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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人社局
各省市灵活就业人员
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各省市灵活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所有不同。
在2022年12月,南昌社保就发文进一步明确了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
政策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uLYE1BlvLY8KMqdgG9_cVQ
通告中明确南昌市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
1、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我省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
2、按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仍按赣人社发〔2019〕4号文“企业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按年满55周岁确定;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按年满50周岁确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在企业职工、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之间进行参保身份转换的女性参保人员,按其申领基本养老金时的参保身份确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年龄。
4、2011年6月30日前有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缴费记录的,可按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政策办理退休。
解读:
简单给大家解读一下上述的4点:
1、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
2、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的员工,管理(技术)岗位的女性员工按照55周岁退休,工人岗位的员工按照50周岁退休;
3、如果你有一段时间是在企业工作,企业为你缴纳社保,一段时间是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缴纳社保,那么就按照你申领养老金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你什么时候可以领取养老金;
4、其中在2011年6月30日前就有企业职工参保记录的,可以按照女工人50周岁退休,女管理(技术)55周岁退休。
因为各省市退休政策较为复杂,且不一致,建议大家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
女性职工退休时
如何区分是工人还是干部?
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这个法律规定众所周知,但是实务中,很多人不清楚如何区分“女干部”和“女工人”,按固定身份还是所在岗位?
毕竟这个区别关系到5年的退休时间。
根据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
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也就说,现目前区分女性职工退休年龄是看其是否是管理岗位。那如何确定女性职工在退休时的身份呢?
我们来看看各地法院裁判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7070号《行政裁定书》中裁判意见如下:
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4﹞100号)第六条规定,要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以及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职工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因此,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工作岗位分为工人岗位和管理岗位。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王玉萍自1989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相关工作,系工人岗位,应当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因此,按照工人的退休标准进行审核、批准退休并无不当。
2、广东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意见如下:
本院认为,(一)关于陈×英的退休年龄的问题。根据原广东省劳动厅和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第二点“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
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的规定,本案中陈×英工作岗位的认定,应以其与同×街道办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双方虽然在2007年和2011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其岗位属性,但是在2008年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工作岗位为工人类,而陈×英的工作岗位一直无变化,从事计生工作,故应认为陈×英至满50周岁前其工作岗位属工人类。
且同×街道办自2005年以来亦均以工人身份为陈×英参加社保,其后没有其他证据能认定陈×英是干部身份,根据相关规定只能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故二审判决认定认定陈×英属工人岗位,其法定退休年龄应按50周岁计算,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通过上述的裁判意见,我们不难看出,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
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