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日常运营中,经常遇到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情况。这种做法是否等同于销售行为,一直是许多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重点。那么,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是否视同销售?会计分录怎么写?对此还不清楚的小伙伴,一起来看看吧。
一、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是否视同销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视同销售,应按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符合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
二、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分录怎么写?
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企业财务人员应熟练掌握相关会计分录的编写方法,并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以提高会计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更多会计实操相关知识点,欢迎到之了课堂了解。以上就是关于“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是否视同销售?会计分录怎么写?”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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